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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1-27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下放高等学校讲师和实验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通知》(晋教师〔2015〕2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特制定《山西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经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5年11月23日学院党委会议研究批准,现印发给大家,请各部门组织教师认真学习。

附件:《山西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评审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山西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三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既考核教学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也考核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实践工作,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实履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有以下情形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一般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系部综合测评两次排最后一名者、系部综合测评连续两次排后10%,顺延申报。

3.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其晋升职称的申请,已被评审通过高一级职称资格的,学校将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相应职称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造成不良影响者。

(2)经查实本人所申报材料中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等行为者。

(3)散布不正当言论,影响很坏,经过教育仍不改正者。

(4)因道德品质或其他方面犯严重错误,或屡犯错误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5)拒绝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者。

(6)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教学事故者。

(7)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后果者。

(8)有其他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者。

(9)符合绩效考核或其他规定的一票否决条件者。

第三章 助教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1. 须取得与从事专业一致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 须在教学岗位工作一年及以上。

3. 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单(免考范围按照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5〕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4.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编制外教师须取得教师资格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1.承担一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教学额定工作量,完成规定的其他岗位任务,绩效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2.参与学院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其他系列助理级任职条件参照助教评审条件执行。

第四章 讲师任职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1.凡申报讲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国民教育学历,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编制外教师须取得教师资格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博士学位,可直接申报讲师;

②硕士研究生学历,在本院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年以上;

③取得硕士学位,在本院从事教学工作且助教聘期在4年

以上。

2.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B级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通知单。(免试范围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三个模块(免考范围按照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5〕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以上基础课、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在任职期内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要求

任现职期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专业论文不能少于1篇,教研文章至多1篇)。没有高校助教经历、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不算。(刊物标准参照每年教育厅文件精神)

第十二条社会实践经历

专业课教师在任现职期间,须有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其他应备条件

参评教师除符合上述条件以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条件多者优先。

1.任现职期内参加全省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获三等奖及以上;省级专项教学类大赛二等奖及以上;或在学院组织的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中获一等奖。

2.任现职期内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三级以上)或现持有经国家注册的有效执业资格证书。

3.参与教科研项目国家级前5名、省级前3名、校级前2名,或参与横向课题前3名,或参与技术服务项目前3名。

4.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一、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

5.主编或参编教育部和有关部委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或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直接纳入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目录,本人单独完成一章以上或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不能累计)以上。

6.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著作,理科字数不少于10万字、文科字数不少于12万字(不能几部累加)。

7.任期内获得省级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省级优秀班主任(辅导员)。

8.任期内,教师学期教学检查综合测评在系部排名前10%累积3次,或2012年以来获校级优秀教师3次。

9.任期内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六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或者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市厅级一等奖。

10.体育、艺术专业指导教师(或教练)组织学生参赛,获得全国比赛前八名或三等奖、全省比赛前六名或二等奖。

11.主持或参与(前2名)学院立项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项目,并结项。

第十四条 关于转评

1.编制外教师在原单位评聘过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我院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可依据条件转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2.从其他单位调入我院的在编人员,在原单位已评聘过与本人现承担教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注:如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中小学相应职务等),转评讲师资格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并在我院教师岗位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且考核合格,同时发表过1篇以上论文(规定篇数内)。

第十五条 破格条件(含转评)(适用于编制外教师)

符合下列条件任一项可破第九条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

1.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性论文1篇。

2.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各类技能大赛获国家级一等奖。

3.满足其他应备条件4项。

第十六条 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评审条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评审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库)(以下简称评委会)。其职责是制订和完善学院职称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院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对职称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受理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咨询、申诉等事务。

第二十条 评委会建立评委库。评委库成员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同时评委库成员要尽量涵盖绝大部分学科,并兼顾各教学系部。担任评委的党政领导在评审中应以委员、成员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设置学科评议组。评委会根据学科专业设置若干个学科评议组,每组由5人组成,组长1人。其职责是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量化考核,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

第二十二条 成立执行评委会。评审当年从评委会中选取1/3成员组成执行评委会。执行评委会对学科评议组推荐参评人选进行评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议程;通知评委会成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参加评审会议;对申报的评审材料审核按学科组分类、登记,并安排评审;负责评委会安排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设立教师职务评审推荐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推荐。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数确定。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需求,结合教师结构和岗位设置等情况,由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当年评审职数意见,经学院研究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个人申报。根据学院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应的表格和提供申报的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部门推荐。各教学系部推荐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条件(包括政治思想条件、业务资格条件及综合工作表现等) 进行初审,遴选本部门参评人选,形成推荐意见报评委会办公室并随报申报材料。拟推荐人选有关材料应在本部门公开,并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对申请人提交的教学、科研成果和专业技术成果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集中公示。(申请人所提交的评审条件支撑材料原件以评审当年7月31日前取得为准,如上级规定时间早于该时间,按上级规定时间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召开评审预备会。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执行评委会成员学习评审当年的相关政策和评审办法。评委会办公室分别向学科评议组和执行评委会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 学科评议组评审。评委会办公室将通过评审资格初审的被评审人资料交各学科评议组评审。学科评议组对符合评审条件被评审人的教学、科研及其他技术成果进行量化分析评价,对被评审人进行排序并推荐上报执行评委会。

第三十一条 执行评委会评审。由学科评议组向执行评委会提供排序和推荐情况,由组长向执行评委会现场作推荐报告。执行评委会对所评人员进行综合衡量和遴选,并按指标限额,以实名制投票方式评审晋升职务人选,同意票超过评委会出席人员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第三十二条 公示评审结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向全院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对评审通过人员持有异议,可提出书面投诉,由学院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成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评对象必须遵守相关评审纪律,对弄虚作假、无理取闹、请客送礼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直至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推荐小组成员在评审本人及直系亲属时,一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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