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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管理制度 七、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1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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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为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办法适用于我正式注册的学生。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错误性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开除学籍。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留校察看期未满毕业时,发结业证书;待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留察期居住所在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学生处研究,可解除留校察看,发毕业证

对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教养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经审查无辜者除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或大小字报者;

(四)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

(五)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2.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打架者同时又是肇事者或策划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提供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事件的责任者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具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辱骂、威协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有价证券、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非法经商,触犯法律、法令、法规的按第六条处罚,其它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凡已因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在校生,无特殊理由,不得私自在外租赁房屋或在校外住宿,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不听劝阻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偷窃、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没收赃款、赃物外,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作案件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件值在200元—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利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许打麻将,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或其它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围观赌博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侮辱异性,情节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为目的的道德败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非法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有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或给予罚款外,将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物品的价值少于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物品的价值在50—100元之间(不含1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物品的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责任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按第六条处罚。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将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会场、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除罚款外,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启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除没收款物和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以起哄、敲桌椅等方式扰乱正常秩序,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公寓办批准,在公寓内私自留客,除罚款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私自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从教学楼、公寓楼上向外乱扔杂物、倒脏水者,给予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向外摔掷酒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自炊者,除没收工具、罚款外,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在公寓内未经允许接电源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违反规定,引起火灾,造成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要求,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无故不参加1-2门课程的考试,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交换答卷、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答卷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冒名代考者,代考和被代考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对无故不参加3门以上课程(含3门)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对无故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处理:(学期累计) 

(一)旷课10学时到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到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学时到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学时到72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72以上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学生请假制度》,擅自离校两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两天,加重一级处分 (离校天数以连续天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校,每天按旷课学时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予以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班主任、院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协、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 

(四)己受过纪律处分者(不论何原因)。 

以上违纪者,可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学生因违纪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一)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取消其各类奖项的评比资格(从处分之日算起)。 

(二)获准贷款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降低一个等级贷款;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贷款。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离校前一次偿还全部贷款。 

(四)凡受处分者,一年内无权享受减免学杂费和困难补助。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二十、本条例中“以下”或“以上”界限均含该级别。 

二十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学院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学院职责范围,涉及到保卫、教务、设备等其它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系(部)协助调查取证。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负责单位应明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并向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作书面通报。 

二十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以学院名义公布; 

()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经学生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名义公布;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直接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 

()解除留校察看需要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建议,报校学生研究决定; 

()各系(部)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准确,处分适当。否则,校学生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二十凡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经教务处确认、通报,对其相应的处分即行生效。学生处负责按本条例条款直接办理处分手续,并予以公布。 

二十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后三日内,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召开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拟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系(部)研究决定,报校学生处备案;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系(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处,经校分管领导决定;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校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给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在宣布前,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如本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日内向所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接到申诉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有关部门认真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下达后,学校将公布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 

二十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违纪学生的检查;各级负责单位研究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二)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召开会议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三)处分决定应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给予处分的会议时间、规格、依据和种类。 

(四)处分决定一律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打印单行材料,加盖公章,分别呈送有关部门。 

(五)校学生处存档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包括基层单位处理意见)、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本人检查及有关材料各一份。 

二十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系(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要进行报批评或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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